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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国资委发布会没有展开谈的一个问题:国企改革如何搞对激励?

周放生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2017-03-15

导读

今天(3月9日)下午,国资委主任肖亚庆等就国企改革举行发布会。肖亚庆表示,2017年在几个方面要实现突破。一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;二是强化风险控制;三是深入推动中央企业重组。2017年将进一步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。混合所有制要在数量上扩大,层级上提升,深度上拓展。

经济学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“把激励搞对”,这尤其适用于当前正在深水区突围的国企改革。此前,在第二届中国金融四十人“长白山论坛”上,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曾就国企改革“搞对激励”的问题发表看法。他提出,用分红权改革进行国企改革,能给员工一个利润共享的预期。企业的价值是投资人和工人共同创造的,因此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应该实现“利益共享”。


企业改革关键是“搞对激励”

企业改革关键是要做“加减法”。什么是“加法”?通过对员工(主要指经营管理者、科技人员、骨干员工)的激励,让员工与企业、股东实现利益共享,使员工成为企业的主人。目前,国企、民企、外企广大员工没有成为企业的主人。而农村改革之所以能成功,正是因为农民成为了土地的主人。企业是大工业生产,要复杂得多,我们更要研究如何调动大大小小的团队、骨干员工的积极性。

“十三五”规划提出“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”五大理念,我认为共享是核心,是出发点、落脚点。共享是指,经营者、科技人员、广大骨干员工和出资人共享他们创造的价值。国企的监管制度是世界上最复杂的,企图依靠进一步加强监管解决问题,对于减少腐败会起到作用,但对于调动决策者、骨干员工的积极性,起不了多大作用。实践已经证明,高压态势下,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好,这样的企业不可能成功。

毛泽东曾讲过“内因是根据,外因是条件,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”。内因是企业本身,依靠加强监管不可能解决问题。那么,如何调动企业内部人,尤其是肩负企业命运的经营者、科研人员、广大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呢?

(一)实行分红权改革

什么是分红权改革?我举一个案例,北京有一家民营企业——四季民福烤鸭店,春节期间员工忙得不亦乐乎,老板季洪生却在节前就回安徽老家过年了,且乐不思京。季老板说“员工比我还认真,我还有什么不放心的”?这是怎么回事?因为该民营企业的游戏规则变了,由原来的论功行赏变成了现在的利润共享。传统企业的做法是:老板亲力亲为,实行考核指标、一对一谈判制度。其中考核指标,包括基薪+效益工资+红包+期权。老板希望员工多干活少拿钱,而员工希望少干活多拿钱,这一矛盾如何解决?“分红权改革”的做法是:以过去平均利润或亏损数额作为基数,未来三年基数不变,实行增量利润分配——倒三七,经理人、骨干员工拿大头,老板拿小头。根据全国一万多家民企的统计数据,通过分红权改革,民企减少了腐败、压缩了浪费、减少了冗员、控制了投资失误,使成本大大降低,同时企业员工以更好的服务态度和产品质量实现了做大蛋糕,股改民企当年的利润逆势增长达到30%—80%,有的甚至达到百分之百。

现在,企业面对亏损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降低员工工资,层层降工资,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,反而会形成恶性循环,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。通过“分红权改革”,降低物的成本,提高人的收入,改变了成本结构,降低了总的成本,提高了企业的效益、活力、竞争力,何乐而不为?这就是“分红权改革”,最适应时代的供给侧改革。

 “分红权改革”有法可依。国务院国资委【2008】139号《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、投资的意见》明确“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。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“企业利润奖励”。“利润奖励”就是“奖励分红”。

“分红权改革”适用于充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。我们可以先选择一批企业试点。就像当年现代企业制度百户试点一样。二十多年前,中科院批准联想集团员工享有35%的存量分红权,这便是联想集团最初的“分红权改革”。“分红权改革”使联想集团有了主人,解决了联想集团发展的内因,国有资本、民营资本搭了骨干员工资本的便车,没有二十年前的“分红权改革”,就没有联想集团的今天。

现在有一个疑问,对国企实行“分红权改革”是不是在分国有资本的利益?这就涉及到一个根本的问题,企业的价值利润是谁创造的,应该归谁?一种说法是,企业的价值都是劳动者创造的,都应该归劳动者,与资本无关,这是不科学的。另一种说法是,企业价值都是资本带来的,谁投资、谁所有、谁收益,都应归资本所有者,这样把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都剥夺了,也不合理。所以这两种主张都有失偏颇,都不够科学、合理。中庸之道就是,企业价值既有资本带来的,也有劳动创造的,应该将按资分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。

我们一直在讨论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定位问题,“分红权改革”的理念和做法才是从根本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,是柔性的,而不是刚性的,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良好结合。

实践已经证明,“分红权改革”有助于解决委托代理的内在矛盾问题;有助于解决劳资矛盾问题;有助于解决贫富差距问题;有助于解决腐败问题;有助于解决员工成为企业主人的问题;有助于解决公平与效益的结合问题。

那么,国企“分红权改革”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?


(1)划小核算单位,做好核算基础工作;

(2)合理确定利润基数或亏损基数;

(3)保证基数三年不变;

(4)以现金流利润作为分红基础;

(5)增量分红;

(6)分红比例为正三七;

(7)以独立第三方审计作为利润依据;

(8)高管分红只能拿走50%,余下50%作为风险抵押金;

(9)如发现作假行为,分红全数追回,另做严厉处罚;

(10)“分红权改革”与骨干员工持股相结合;

(11)母公司管理人员出资设立公司,以同等比例投资下属公司,参与分红。


(二)允许骨干员工持股

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,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。支持科研人员、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。骨干员工持股不是人人持股,平均持股,而要实行“二八原则”。

国企骨干员工持股要注意几个问题:


(1)要抱着吃亏的心态参与改革、改制;

(2)要选好领头羊,员工信任与上级认可;

(3)中层以上干部,持股是上岗的前提,科技人员、业务骨干员工也要持股。一把手持股数量最多。中层以下干部员工自愿持股。不可以实行人人持股、平均持股;

(4)岗变股变,接岗接股;

(5)将决策权与收益权分开,决策权集中;

(6)公司章程明确退出机制,一般按每股净资产回购或转让;

(7)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开展员工持股;

(8)母不能持子,科技人员除外;

(9)干部员工不能持关联企业股份;

(10)要规范运作;

(11)骨干员工持股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结合;

(12)引入民营资本要注意选择“良币”;

(13)公司章程至关重要。


(三)项目团队参与出资是促进投资项目成功的关键

许多投资项目失误,动辄上千万、上亿,可行性报告实为可批性报告、钓鱼报告,据此投资,不可能不失误。所以,国有资本投资项目要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。

如何减少国有资本投资项目的风险,减少投资项目失误率?关键是项目团队参与出资,成为投资项目的主人,共担风险,共享收益。做到“项目团队不跟投,国有资本项目不投资”,让国有资本搭项目团队资本的便车。

(四)建立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股

2015年10月5日下午17:30,中国科学家屠呦呦获得了诺贝尔医学奖。屠呦呦应该拥有其发明的青篙素的部分权益(股权、分红权)。有人会说,那是国家项目,是集体的成果,是职务发明。诺奖归她一人都不公平,还能再承认权益?

我觉得,中国应该借此机会“拨乱反正”。让科学家名正言顺地拥有其职务科技成果的部分权益。科技人员应该拥有其职务发明科技创新、技术创新成果的部分权益(分红权、收益、股权),提高研发的投入产出效率。

目前,国家科技大会已经有了重大突破:成都规定,科技成果的发明人(团队)可以拥有其成果70%的产权(收益权、分红权)。

(五)鼓励租赁,包括干租、湿租。

做好“减法”,关键是处理好“危困企业”问题

做减法的关键是解决产能过剩问题。目前,我们处理“僵尸企业”有两种方式,一种是行政方式,一种是市场方式。

目前,行政方式出现一个问题,即便是没有效率的“危困企业”,有些地方还是硬撑着给贷款、给补贴。上个世纪90年代,财政部就已经明确,竞争性领域的经营性国企不再补亏。所以,改革不能倒退,竞争性领域亏损国企只能在市场中优胜劣汰。

市场方式就是“依法治僵”,这也是供给侧改革的一种方式。2007年,我国颁布新的《企业破产法》。最大的特点就是从美国《联邦破产法》引入了“重整”概念,这是国际惯例。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,花旗银行和通用汽车公司都经历了破产重整。

市场经济的《宪法》就是《破产法》,美国每年企业破产案件达100多万件。据专家们的判断,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破产企业越多。而中国一贯使用行政方式,所以现在改革面临十字路口,到底是行政方式,还是市场方式。

在上一轮国企脱困过程中,曾经提出过“多兼并少破产”的要求。成功案例屈指可数,且付出了巨大代价,甚至拖垮了发展良好的企业。历史的经验值得借鉴。所以,我认为正确的做法就是“该清算的清算,该重整的重整”。

那么,破产重整的关键在哪里?


(1)由于政府习惯用行政方式解救“僵尸企业”,我们应该遵守对“僵尸企业”的救助原则——不能救助企业,但要救助职工(清算企业职工安置费兜底;重整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兜底);

(2)破产重整如果仅做债务重组,不做资本重组,治标不治本(政策性破产、债转股);

(3)资本重组的关键是寻找到产业重组的企业家(民营企业中的良币,以职工的态度来判断);

(4)职工身份置换,职工走向市场。企业对职工不再承担无限责任;

(5)法院积极受理企业破产申请(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受理);

(6)债权人以主动态度向法院申请债务人(企业)破产。尽量不查封或单独查封企业的资产、账户;

(7)大股东积极配合“依法治僵”,并筹集资金兜底职工安置费或身份置换补偿金;

(8)职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,转变观念,适应企业市场化;

(9)兼并不能行政捏合,一帮一,一对红。

正确认识国有资本流失


目前,国有资本流失分为两类:第一,交易性流失,即在产权变革当中由于行为不规范导致的流失;第二,融化性流失,即由于腐败、浪费、失误导致的流失。融化性流失造成的流失数额比交易性流失大得多。

目前,我们在认识上有两个误区:一是法律追溯以往。这是错误的。不能用现在的政策规定套用过去的案例;二将改革红利当成流失。这也是错误的。没有改革,就没有改革红利。

事实上,改革过程必然会产生流失,但是改革中规范运作可以防止大的流失,小的流失永远有,可视为改革成本。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思考,在同样的环境之下,有的企业盈利,有的企业严重亏损,这也是流失;在相同环境下,同样规模的企业,盈利水平相差甚大,这也是流失;有的企业常年亏损,每年补贴几十亿,这也是流失。所以,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国有资本的流失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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